(二)“一费制”标准。因为农村和城镇学校杂费标准、授课语种、课本价格、秋春季学期课本数量不同,所以,收费标准分农村、城镇,按授课语种,分秋季和春季学期制定。考虑到学校实际开课用书数量的变化和教材价格的因素,要求学校在每学期末按实际用书和实际价格与学生结算,多退少不补(具体标准附后)。
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另外收取住宿费,其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城镇每生每学期50元,农村每生每学期30元;初中城镇每生每学期60元,农村每生每学期40元。
住宿必须坚持自愿原则,收取住宿费后,不得再收取卧具押金、开水费、洗理费等费用。其中需要学校提供被褥、床单、脸盆的学生,学校可按购进价格在新生入学时一次性收取费用,学生毕业后归学生个人所有。
三、关于借读费方面的政策
根据义务教育阶段坚持在指定的学区学校就近入学的原则,为了控制学生择校,解决生源不均的矛盾,继续对择校借读生收取借读费。从2004年秋季入学起,公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收取的借读费,小学每生每学期由500元调整为40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由800元调整为600元。已交纳借读费的学生,学校均不得对其收取杂费(含体检费、看电影费和信息技术课杂费)以及除课本费以外的其它任何费用。借读费收、免的范围为:
(一)义务教育阶段不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划分或指定的公办学校就读的非本市户口或有常住户口的居民子女(借读生)均应交纳借读费。
(二)兵团团场、企业等办学单位对不属于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就学的子女收取借读费。
(三)企事业单位开办的学校在没有完全转制之前应继续办好,凡是企事业联合办学或与当地政府联合办学,联办学校教育经费由联办单位分摊。
(四)没有办学企业职工子女到其它企业学校学习的,应交纳借读费,费用由学生家长单位承担。非企业职工子女到企业学校就读、已独立办学的企业职工子女不在本企业学校就读而到其他学校就读的,均应交纳借读费,费用由学生家长承担。
(五)父母均为边防一线军人或从事地质勘探、气象等长期野外工作委托他人照顾的子女、革命烈士子女、孤儿到教育主管部门指定学校入学,免收借读费。
四、关于中考费问题
凡参加初中中考的学生仍按每人47元收取中考费(新计价非[2001]1087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