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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教育厅关于我区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及乌鲁木齐地区“一费制”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六)经当地劳动、教育部门审核批准,对在学区内就学的破产企业,特困企业职工子女,学校要根据实际情况减免部分或全部借读费。

  (七)已交纳借读费的学生,学校均不得对其收取杂费、信息技术课杂费以及其它任何费用。

  四、关于中考费问题

  初中毕业后,有部分学生参加升入中专、高中的考试(简称中考),凡参加初中中考的学生仍按每人47元收取中考费(新计价非[2001]1087号文件)。

  五、义务教育阶段其他有关费用的问题

  各学校必须严格执行教育部门规定的课程教学计划,不得以任何名义利用节假日或课余时间举办补习班、兴趣班、提高班、超常班等,并收取费用。

  各地、州、市制定的“一费制”收费标准,在不超过乌鲁木齐地区标准的基础上,由当地价格、财政、教育部门依照上述规定提出方案,并经当地政府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批准执行。自治区及各地、州、市学校,要按照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有关规定认真做好“一费制”收费的公示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六、实施 “一费制”的保障措施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经费来源必须坚持政府投入为主、学生缴费为补充的原则,也为了切实减轻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

  进一步完善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力度,对符合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子女减免费用,义务教育阶段免收正常教学计划并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的“一费制”,同时还要做好助学金的发放工作,保证不使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生活困难而失学。

  七、各学校要加强学校收费收入的管理,规范学校支出行为,禁止乱收乱支现象发生。“一费制”中的杂费收入只能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不足,不行用于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及基建等项开支。杂费及提供住宿条件的学校按规定收取的住宿费收入要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及时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同时,财政部门应将杂费、住宿费收入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规定的时间及时足额核拨学校经费,确保学校教学和其他办学活动的正常开展。杂费、住宿费使用收费票据,收费收入不得用于平衡政府财政预算,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平调、挤占。"“一费制”中的课本和作业本属代收费项目,必须使用收款收据,由学校直接用于购买课本和作业本,不得计入学校收入,不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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