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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教育厅关于我区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及乌鲁木齐地区“一费制”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教育厅关于我区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及乌鲁木齐地区“一费制”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计价费(2004)138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新疆军区、武警总队、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国家教育部,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教财[2004]7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计委、财政厅、教育厅、纠风办<关于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4]111号)精神,从2004年秋季新学年开始,在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全面实行“一费制”。经听证,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区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及鸟鲁木齐地区“一费制”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费制”的实施范围

  “一费制”是指义务教育阶段按照正常教学计划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的统一收费项目,即杂费、教材费和作业本费,由学校在每学期开学时一次性统一向学生收取的费用。住宿生应缴的住宿费、借读生应缴的借读费也应在学期开始时一并收取。除此以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从 2004年秋季新学年开学,在全区政府举办的普通小学和普通初中(含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及特教班)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公办民助”、“民办公助”等改制学校,以及为了适应素质教育的需要,一些学校开展英语、音乐、艺木等教育内容的特殊班,均列入“一费制”范围,收费标准另行制定。

  二、义务教育阶段 “一费制”收费标准的构成

  (一) “一费制”收费标准由杂费、课本费和作业本费构成,其中课本费、作业本费为代收费项目。

  有关信息技术课杂费问题,因为乌鲁木齐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信息技术课教学没有完全普及。因此,在“一费制”标准中未包括信息技术课杂费和信息技术课教材费。对具备条件批准开设信息技术教育的学校和年级,在“一费制”的杂费中增加信息技术课杂费和教材费。根据新的教学大纲要求,信息技术课杂费收费标准调整为小学每生每学期2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30元,其它政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信息技术课教材费按教育主管部门公布的教材目录中的教材价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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