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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水利局关于建立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的通知(2007)

郑州市水利局关于建立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的通知


局水土保持处、水政监察支队、供水节水办公室、尖岗水库管理处:

  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意见的通知》(郑政文[2006]43号)和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优化社会经济发展环境,促进我市跨越式发展的以及《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立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工作的通知》(郑政办[2007]49号)精神要求,建立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加强政府机关行政执行力,突出管理创新,推进依法行政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规范行政机关罚款自由裁量权,加快建立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确保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合理性和权威性,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政府机关行政执行力的重要体现。同时要纳入本级本部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并进行考核。

  我局现有罚款项目63项,根据过罚相当原则,按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结合执法实际情况对63项罚款项目按照合法性、逻辑性、合理性和操作性进行细化。制定了郑州市水利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见附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不得超越自由裁量幅度和范围。

  二、对同类情况必须相同对待。坚持“同案同罚”,对于性质、情节相同的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罚款幅度应当相同。坚决制止单纯以当事人态度论罚,防止出现不同情况相同对待、相同情况不同对待等随意罚款的现象。

  三、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在裁量中既要实现处罚的目的,又要实现社会管理的效果。凡属处罚的案件要把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作为执法首要目标。

  四、我局细化的罚款自由细粮阶次制度要对外公布,并允许公众查询,接受群众监督。

  望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水政水资源处联系。

  五、郑水政资[2006]11号《郑州市水利局关于建立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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