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会议上,班子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三)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后,进行归纳总结,在此基础上发表意见。
(四)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出决策。
(五)领导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理由,应形成会议记录。
第六章 执行决策
第二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决策后,全体班子成员必须不折不扣执行,个人无权改变集体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主要领导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第二十二条 在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议过程中,如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修正完善。如无法执行原决定时,有关成员可以提出意见,并通过进一步调查论证,进行复议。经过再次决策后,执行新的决策。
第二十三条 “三重一大”决议应当公开,要按照党务公开、政务公开的要求,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委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领导班子要定期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情况,班子成员还要将“三重一大”事项作为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 委党委、行政、纪检监察部门和机关处室,对下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负有监督检查和考核责任。“三重一大”制度的执行列入领导班子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倡廉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考核。
第二十六条 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及时向委党委、行政领导、纪委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