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重大事项决策的运作程序
(一)委属有关单位和职能处室根据工作需要,提出需要研究决定的事项。
(二)分管领导召集有关单位和职能处室进行初步审核,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
(三)委主要领导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四)根据所要决策事项的内容,召开委党委会议或主任办公会讨论决定。
(五)对所决定的事项,要按照规定实行政务公开,接受职工群众的民主监督。
第十六条 重要干部任免的决策程序
委任免机关干部主要采用竞争上岗方式进行决策。
(一)制定方案。竞争上岗应制定实施方案,由委党委讨论通过实施方案。
(二)确定竞争人选。报名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自愿填报竞争职位,经资格审查后,在全委公布竞岗人员名单。
(三)竞岗程序。竞岗工作可采用笔试、面试、演讲等程序进行,具体形式由委党委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四)民主测评与组织考察。测评、考察工作由委组织人事处、监察室具体组织实施。
(六)公示与任职。委党委根据竞争考核、测评等情况,讨论决定拟任人选。拟任干部名单应当按规定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重大项目安排的决策程序
(一)由委属有关单位或职能部门、分管领导或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拟办意见。
(二)分管领导听取职能部门调研和可行性论证情况汇报,并提出具体意见。
(三)委主要领导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四)根据所要决策问题的内容,召开相应形式的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大额资金使用的决策程序
(一)由有关处室(部门)提出资金的使用意向、额度。
(二)由分管领导对资金使用情况提出具体意见。
(三)委主要领导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四)根据资金使用意向、额度召开相应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集体决策
(一)讨论重大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对讨论的问题,必须有应到会半数以上班子成员同意,方可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