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总结阶段(10月至11月)
全市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总结专项检查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堵塞漏洞,规范管理,巩固成果。各县(市)、区环保和监察部门要联合将专项检查的总结报告于10月20日前分别报送市环保局和市监察局。
四、专项检查的要求
(一)统一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坚决纠正企业违法排污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群众利益无小事执政理念的重要体现。全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市环保局和市监察局将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在全市纠正企业违法排污专项检查中的重大问题,督办重点案件,统一组织协调专项检查活动。各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协调小组,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制定方案,统一部署,分工负责,狠抓落实,统一组织协调专项检查工作。
(二)严格执法,坚决纠正企业违法排污行为。我市地方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制,结合当地实际,确定整治重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大环境执法力度,按照环保系统“六项禁令”等的要求,深入检查,严格监管,对企业违法排污行为,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超标排污企业,一经发现,一律实行停产治理或停产整顿,同时要给予经济处罚;对连续两次超标排污的企业,一律按照省政府52号令的要求,依法对其实施关闭;对私设暗道排污的企业,一经发现,立即关闭、取缔。
(三)创新环境管理措施,不断加强环境监管力度。一是派驻监管人员制度,各县(市)、区环保部门要建立派驻监管人员制度,对纳入市、县重点监控的排污企业派驻监管人员,确保责任到位;二是建立环境监督员队伍,各级环保部门要聘请社会各界代表担任环保监督员,建立完善社会监督机制;三是实行挂牌督办制度,各级环保部门对严重影响群众健康又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典型问题逐一进行梳理,筛选出违法排污的重点单位,实行挂牌督办,明确专人负责,限时督办到位,切实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四是实行暂停审批建设项目的惩罚性制度。对污染严重长期得不到治理的地区,或者出境水断面连续三次超标的地方,将暂停当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督促当地加大整改力度。
(四)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加强责任追究。全市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和监察机关要建立案件移送制度。环保部门要及时向监察部门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并在查清违法情节提出处理意见后及时移送监察机关;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配合,支持环境保护部门开展工作,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在综合决策中出现重大失误,导致辖区或相邻区域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或者造成破坏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使群众反应强烈的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主管部门不依法行使职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政府及其部门有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