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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04年内地新疆高中班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

  第二十条 中枢、周围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及其后遗症。

  第二十一条 影响正常表达的口吃。

  耳鼻喉科有下列症状者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听力,每侧耳语低于5米。

  第二十三条 明显耳廓畸形,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廓、外耳道湿疹,重度耳霉菌病(及鼓膜或经常有耳鸣、重听等自觉症状)。

  第二十四条 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它难以治愈的耳病。

  第二十五条 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晕机。

  第二十六条 重度肥厚性鼻炎,鼻息肉及其它难以治愈的慢性鼻病,鼻畸。鼻中隔重度弯曲或肥厚。

  第二十七条 扁桃体Ⅱ度以上肿大者:影响吞咽、发音功能有咽、喉疾病。

  眼科有以下症状不合格:

  第二十八条 视力:每一眼裸眼远视力低于4.5(0.3)。

  第二十九条 红绿色弱、色盲。

  第三十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

  第三十一条 严重突眼,眼球震颤,眼肌疾病,显性斜视,隐斜视超过15度。

  第三十二条 严重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或瞳孔变形,眼球运动障碍。

  第三十三条 青光眼,晶状体、玻璃体混浊,脉络膜,视网膜、视神经疾病。

  口腔科有以下症状不合格:

  第三十四条 重度牙周病,颞颌关节疾病,腮腺肿瘤、频繁发作的口腔溃疡,唇裂(未修复),腭裂(未修复)及影响咀嚼功能的口腔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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