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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04年内地新疆高中班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


  第十三条 风湿病、先天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瓣膜病变,各种心脏病引起的心功能不全,心肌炎,心肌病后遗症。频发室早、心动过缓、阵发性室上速,可闻及器质性杂音者。

  第十四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Ⅱ型以上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等。(其中下列情况合格:1、孤立散在钙化点,两侧肺野不超过3个,两侧肺门不超过4个,或肺野、肺门同时存在不超过5个,任何一个钙化点直径不超过0.5厘米,密度大,边缘清楚,周围无浸润现象。2、肺门阴影轻度扩大,或肺纹理轻度增强,无呼吸道病史,无自觉症状。3、一侧肋隔角轻微变钝,无心、肺、胸疾病史,无自觉症状)。

  第十五条 胃十二脂肠溃疡、胆结石、肝大、脾肿大、胰腺疾病,细菌性痢疾,慢性肠炎,胃下垂、肾下垂。(其中下列情况合格:1、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扪到肝脏不超过1厘米(剑突下不超过2厘米),质软,边薄,平滑,无压痛。2、既往患过疟疾、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下不超过1厘米,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良好。3、细菌性痢疾治愈一年以上)。

  第十六条 (一)有甲肝现症感染者,有乙肝或丙肝血清病毒标记物存在者不合格,绝不能漏诊。

  (二)肝功异常者,即总胆红素明显增高者(除先天性黄疸外)各种低蛋白血症。各种转氨酶,其中门东氨酸氨基转移酶(谷丙转氨酶),丙氨酸氨基转移酶(谷草转氨酶),明显增高者(60单位以上者)。

  第十七条 (一)泌尿系统疾病包括:肾炎、肾病综合症、慢性肾功能不全,肾结核及肿瘤者。

  (二)血液和造血系统:贫血(血色素9克以下)血小板减少性紫瘢100以下(血小板正常值100-300)×109/L,白血病,再障等。

  (三)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结缔组织疾病、甲亢、糖尿病、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

  第十八条 钩虫病(伴有贫血),慢性疟疾,黑热病。

  第十九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梦游史、晕厥史,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癔病,遗尿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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