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独立学院予以确认的通知》的通知
(新教发[2004]17号)
有关高等学校:
现将《教育部关于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独立学院予以确认的通知》(教发函〔2004〕1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区经教育部确认的四所独立学院要严格对照2003年教育部8号文件和教育厅34号文件的要求,确保独立学院具有独立的校园和基本办学设施,实施相对独立的教学组织和管理,独立进行招生,独立颁发学历证书,独立财务核算,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作为申办方的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申办方”)不得借独立学院名义搞一校两制,一校两费。
二、我区经确认的四所独立学院必须采用新的模式和机制办学。学校办学应遵守《
高等教育法》、《
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独立学院教学组织和管理由申办方负责,独立学院建设发展所需资金由合作方承担或以民办机制筹措,国家和学校不承担独立学院建设和运行所需的资金投入。申办方对独立学院要积极支持,规范管理,努力为独立学院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三、经确认的独立学院必须具备必要的办学条件:校园占地不少于150亩,规划用地不少于300亩;教学行政用房面积不少于4万平方米;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不少于1000万元;图书不少于4万册;具备不少于100人的、聘期一学年以上的,相对固定的专任教师队伍;专任教师中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比例应不低于30%。同时还应不低于
教育部制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要求。
四、试办学校不要再抱有侥幸心理,必须下定决心,加快独立学院的校园建设。申办方必须于今年4月前上报独立学院今后切合实际的建设规划方案(分几步走、投入情况、办学条件如何适应办学规模等)以及今年校舍建设项目的立项情况,要确保拥有相应的办学条件。凡今年4月不动工进行独立校区建设的学校和不出具承诺书的学校,将取消今年的招生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