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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教育工会、自治区教育基金会关于做好2004年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三)人选的推荐和评选要注意向教学第一线的教师倾斜,向中小学倾斜,向条件艰苦的农村地区学校倾斜。要充分考虑长期从事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的班主任、任课教师等人员,并使之在推荐人选中占有一定的比例。高等学校教授、副教授参加全国优秀教师的评选,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本科教学工作量。

  (四)推荐人选要切实保证专任教师的数量。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人员,包括既有教师职务又从事教学工作的校长、副校长及其他职工的推荐人数,应严格控制在10%以内。对突破比例的,自治区教育系统表彰奖励工作领导小组不予推荐、审批。

  (五)推荐人选的评选要特别强调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在实施素质教育、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培养社会需要的人才等方面的实际贡献,防止单纯用升学率或高分率为标准评价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倾向。

  (六)各地在做好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全国及自治区表彰的评选推荐工作的同时,也要自下而上积极开展各个层次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表彰奖励活动。教师表彰活动要与开展以“光荣的人民教师”为主题的师德教育活动结合起来。

  (七)我区的“全国模范教师”和“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人选,由自治区教育系统表彰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在各地推荐的国家奖励人选的基础上确定,并报国家审批。

  五、奖励方式:

  奖励工作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重在精神奖励的原则。国家人事部、教育部将于2004年教师节联合表彰“全国模范教师”和“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并颁发奖章和荣誉证书。“全国模范教师”和“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获得者,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获得者,由国家教育部发布表彰决定,颁发荣誉证书。

  “自治区优秀教师”和“自治区教育工作者”荣誉获得者,由自治区教育厅、人事厅、教育工会、教育基金会联合表彰奖励,颁发荣誉证书。

  六、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评选、推荐、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自治区成立由教育厅、人事厅、教育工会、教育基金会组成的自治区教育系统表彰奖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检查各地评选工作,审报“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推荐人选,审批“自治区优秀教师”和“自治区优秀教育工作者”人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教育厅组织干部(人事)处,负责日常工作。为确保评选推荐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地应成立由相关部门参加的教师表彰奖励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加强对评选推荐工作的管理并具体负责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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