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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教育工会、自治区教育基金会关于做好2004年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三、评选条件

  “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基本条件是: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求真务实,勇于探索,锐意改革,开拓创新,模范履行职责,无私奉献,师德高尚,能够充分体现新时期人民教师的光荣形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全面贯彻教育方针,积极实施素质教育,热爱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在培养人才方面成绩显著;

  (二)高质量的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努力进行教育创新,在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成绩显著;

  (三)在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方面有创造性的成果,具有显著的科学价值或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四)在学校管理、服务和学校建设方面有显著成绩。

  “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中贡献突出者将由国家教育部、人事部联合授予“全国模范教师”和“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自治区优秀教师”、“自治区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评选条件按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推荐、申报和工作要求

  (一)国家和自治区表彰奖励人员的评选推荐,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审核申报方式进行。评选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好中选优、宁缺勿滥的原则,严格评审,认真把关。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事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在评选推荐人选时,要向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广泛宣传评选条件和有关规定,充分依靠广大教职工,民主评选,公正推荐,保证评选推荐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推荐人选确定、上报前,应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要通过评选推荐工作,进一步激发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为人师表、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精神,进一步弘扬尊师重教的社会风尚。

  (二)各地、州、市确定推荐人选要统筹考虑到基础教育、成人教育、职业教育、特殊教育、民办教育等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学校和教育机构人员所占比重;各厅、局、行业办所属中小学参加所在地、州、市评选,其所属职业学校按分配表的名额推荐上报;中央驻疆单位所属学校参加学校所在地的评选;分配给内地新疆高中班的名额,面向各承办学校承担相应教学任务的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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