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教育工会、自治区教育基金会关于做好2004年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新人发〔2004〕2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事局、教育局、教育工会、教育基金会,各地、州、市教育局(委、处)、人事局、教育工会、教育基金会,自治区有关厅(局)人事教育处,各有关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大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大力倡导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风气,进一步激励教育系统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献身教育事业,不断推进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国家人事部、教育部决定于2004年教师节联合表彰“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国家教育部表彰“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在国家表彰的同时,结合自治区实际,在2004年教师节自治区将表彰奖励一批“自治区优秀教师”和“自治区优秀教育工作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名额
2004年国家下达我区的“全国模范教师”和“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推荐名额为15名,“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推荐名额为36名,合计 51名。自治区表彰奖励“自治区优秀教师”和“自治区优秀教育工作者”164名。总计215名。(推荐名额分配见附件2)
二、评选范围
在全区教育系统中从事教学、科学研究、管理服务工作五年以上, 2001年以来取得显著成绩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1998年以来已获得“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以及“自治区优秀教师”、“自治区优秀教育工作者”的人员一般不再参加同级称号的评选,如确有新的突出贡献,可准予参评,但要从严掌握。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厅(局)级(含)以上领导不参加“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评选;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县(处)级(含)以上领导不参加“自治区优秀教师”、“自治区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评选。“全国优秀教师”和“自治区优秀教师”的参评对象为各级各类学校专任教师,学校校长、教育行政部门干部和其他教育机构管理人员参加“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和“自治区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评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