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一)泌尿系统疾病包括:肾炎、肾病综合症、慢性肾功能不全,肾结核及肿瘤者。
(二)血液和造血系统:贫血(血色素9克以下)血小板减少性紫瘢100以下(血小板正常值100-300)×109/L,白血病,再障等。
(三)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结缔组织疾病、甲亢、糖尿病、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
第十八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梦游史、晕厥史,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癔病,遗尿症。
第十九条 中枢、周围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及其后遗症。
第二十条 影响正常表达的口吃。
耳鼻喉科有下列症状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听力,每侧耳语低于5米。
第二十二条 明显耳廓畸形,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廓、外耳道湿疹,重度耳霉菌病(及鼓膜或经常有耳鸣、重听等自觉症状)。
第二十三条 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它难以治愈的耳病。
第二十四条 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晕机。
第二十五条 重度肥厚性鼻炎,鼻息肉及其它难以治愈的慢性鼻病,鼻畸。鼻中隔重度弯曲或肥厚。
第二十六条 扁桃体Ⅱ度以上肿大者:影响吞咽、发音功能的咽、喉疾病。
眼科有以下症状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 视力:每一眼裸眼远视力低于4.5(0.3)。
第二十八条 红绿色弱、色盲。
第二十九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
第三十条 严重突眼,眼球震颤,眼肌疾病,显性斜视,隐斜视超过15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