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胸、腹腔主要脏器手术史,或其他后遗症,各类疝,脱肛,肛瘘,经常发炎出血的陈旧性肛裂。
第十条 泌尿生殖系统疾病,如:结核、结石、肿瘤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
第十一条 头癣,广泛性体癣,重度手、足、甲癣,白癫风、牛皮癣、红斑狼疮,硬皮病,慢性湿疹,慢性寻麻疹,神经性皮炎,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其它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爱滋病。
内科有下列症状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血压收缩压超出:9-15Kpa,舒张压低于5-9Kpa的范围。
第十三条 风湿病、先天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瓣膜病变,各种心脏病引起的心功能不全,心肌炎,心肌病后遗症。频发室早、心动过缓、阵发性室上速,可闻及器质性杂音者。
第十四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Ⅱ型以上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等。(其中下列情况合格:1、孤立散在钙化点,两侧肺野不超过3个,两侧肺门不超过4个,或肺野、肺门同时存在不超过5个,任何一个钙化点直径不超过0.5厘米,密度大,边缘清楚,周围无浸润现象。2、肺门阴影轻度扩大,或肺纹理轻度增强,无呼吸道病史,无自觉症状。3、一侧肋隔角轻微变钝,无心、肺、胸疾病史,无自觉症状)。
第十五条 胃十二脂肠溃疡、胆结石、肝大、脾肿大、胰腺疾病,细菌性痢疾,慢性肠炎,胃下垂、肾下垂。(其中下列情况合格:1、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扪到肝脏不超过1厘米(剑突下不超过2厘米),质软,边薄,平滑,无压痛。2、既往患过疟疾、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下不超过1厘米,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良好。3、细菌性痢疾治愈一年以上)。
第十六条 (一)有甲肝现症感染者,有乙肝或丙肝血清病毒标记物存在者不合格,绝不能漏诊。
(二)肝功异常者,即总胆红素明显增高者(除先天性黄疸外)各种低蛋白血症。各种转氨酶,其中门东氨酸氨基转移酶(谷丙转氨酶),丙氨酸氨基转移酶(谷草转氨酶),明显增高者(60单位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