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其他
本《体检标准》只能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04年区内初中班招生录取的体检工作,任何其他学校的初中招生不得以本《体检标准》为依据组织学生体检或作为体检标准影响适龄青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各地在贯彻本文件精神,组织实施体检工作中,遇有问题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自治区内地新疆学生工作办公室。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04年区内初中班招生体检标准
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04年区内初中班招生体检标准
为做好2004年新疆区内初中班的招生录取工作,现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乌鲁木齐市等八个城市开办新疆区内初中班的通知》(新政办发[2003]155号)精神和自治区教育厅制定的《开办新疆区内初中班实施意见》(试行),并结合我区实际,对区内初中班招收的学生特制定如下体检标准。
外科有下列症状者不合格:
第一条 身长、体重下列标准:
男性身长不能低于135厘米,体重不能低于33千克;女性身长不能低于130厘米,体重不能低于30千克;
第二条 颅骨缺损、骨折、明显凹陷、颅内异物存留,脑外伤后遗症,脑膜炎后遗症。
第三条 颈强直,斜颈,Ⅱ度以上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
第四条 骨、关节、滑囊、腱鞘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习惯性脱臼,脊柱四肢畸形弯曲及功能障碍。
第五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3厘米,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6厘米,或步态异常。
第六条 影响功能的指(趾)残缺、畸形等。
第七条 影响功能和面容的良性肿瘤、直径超过5厘米的瘢痕、长度超过5厘米的瘢痕、胎痣。
第八条 各种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线、重度精索静脉曲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