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体检工作责任制,体检项目要固定到人,明确职责。各科检查完毕,由体检负责医师签字,主检医师综合各科结果,全面审核,作出准确的“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并签全名。
(五)体检结果通知考生本人及公示后,体检结论如确实有误,在公示期间内允许考生提出申请,经同意后予以复查。复查应在原体检医院初诊医师处进行,且只能是单项复查,不能换新体检表作全面复查。复查时由招生部门指定两名专人陪同,考生自行到医院复查一律无效。
(六)承担体检的医疗机构要选拔思想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业务技术水平高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体检小组,其中主检医师必须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体检工作要由一名业务院长亲自负责,医务部具体组织实施。
(七)所有参加体检工作的医务人员要奉公守法,严格遵守体检纪律,不得徇私舞弊。对体检作弊、弄虚作假的医务人员和有关工作人员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违法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体检医生在填写《体检表》项目时,应逐项填写,不得漏填、错填。填写一律用蓝黑墨水钢笔或圆珠笔,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如确需改正,体检医生应在改写处签名盖章;疾病名称、体检结果均应用中文书写;各种检查报告单应完整地附在体检表后面,并加盖骑缝章;体检结论要准确,表达应清楚完整,不得用缩写。
(九)体检应在学生所在地的地、州、市级综合性医院进行。对于有疑议的体检结论由自治区指定的体检审核专家组作出最终结论。
(十)学生所在学校要向体检医院如实提供学生的既往病史,如癔病、精神分裂症、癫痫病和夜游症及手术史等。如在入学后发现有隐瞒不报的情况,除退回学生外,还将追究有关学校和人员的责任。
(十一)承担体检任务的医疗机构必须对体检结论负完全责任,保证不因体检结论失误或体检表不完整而造成退学现象。对出现错检、漏检现象,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医院及工作人员,要取消其招生体检资格。
(十二)新生入学的体检复查工作,由区内各办班学校组织,如发现新生有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查出,即取消入学资格。所在地、州、市负责接回学生,一切经济负担由学生本人承担,并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查处。
(十三)各地教育、卫生部门要努力做好招生体检宣传工作,通过新闻媒体,利用各种宣传形式,提高体检工作的透明度,教育招生工作人员和考生自觉遵守招生体检有关规定,坚决抵制各种不正之风的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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