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地、州(市)对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在按本地少数民族人口比例招生时要给予适当照顾。
(三)对在小学阶段受到县、市及以上单位表彰的优秀班干部、优秀少先队员和三好学生;荣获全国、自治区、地区和县(市)级各种荣誉称号的学生;参加全国、自治区、地区和县(市)级比赛(各学科竞赛或体育运动会),获单项前三名的学生或集体第一名的主力队员;国家或自治区级劳模、华侨、归侨、烈士子女等(均交复印件并盖相关部门公章)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七、录取
八个办班城市的新疆区内初中班工作办公室在当地“新疆区内初中班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根据自治区下达的招生计划和有关录取原则,在各地、州(市)教育部门的指导下,按照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原则择优录取。录取前在生源地公示预录学生名单(10天)之后,再公布正式录取名单。同时,将录取结果及新生花名册于2004年7月20日前报自治区内地新疆学生工作办公室备案。自治区内地新疆学生工作办公室将对新生报名条件、平时表现及摸底测试情况进行抽查,处理有关善后工作。各办班城市在确定录取名单后,要及时签发录取通知书。未被录取的学生档案要尽快退还各地、州(市),以免影响其他学校的录取工作。
八、补录
新生入学后,在初一学习期间,如发现学生条件不合格或跟班学习确有困难者,可将学生退回原籍就读,并在同一地区等额补录同一年级汉语授课学校就读的优秀学生(补录方案另定)。从初中二年级起将不再补录学生。
九、纪律
(一)严格执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公安部等部委下发的《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民委政字[1990]217号)和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教育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今年内地新疆高中班招生中民族成份确定工作的通知》(新民宗发[2003]103号),严禁擅自更改民族成份。凡查出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资格退回原籍,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在体检中如有错检、漏检的情况,要追究主检医师的责任;如有弄虚作假等舞弊行为,要取消学生录取资格,并对有关责任人严肃查处。由此造成的经济和其它损失,由学生、学生家长及有关责任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