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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开办区内初中班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办班城市根据自治区每年下达的招生计划,负责向各自的对口地区招生,按推荐条件和摸底测试结果择优录取。生源地的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学生的报名、建档、体检、政审和组织学生参加由地、州统一组织的数学和语文(民考民学生测试汉语)摸底测试等工作。办班城市的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查考生档案、根据推荐与考试成绩录取学生和发放录取通知书。

  七、教学方式

  对新疆区内初中班的学生全部采取全日制、寄宿制教学,对录取的民考汉和汉族学生既可以与当地学生混合编班,也可以单独编班;对录取的民考民学生必须单独编班。新疆区内初中班必须统一使用汉语言授课,对招收的民考汉和汉族学生使用与当地汉语授课学校统一的教学计划;对招收的民考民学生实行每周六天教学制,第一学期为预科,使用预科教学计划和预科教材,重点是强化汉语教学和补习小学的基础课,以后逐步过渡到与当地汉语授课学校相统一的教学计划。各办班学校要特别注意加强对新疆区内初中班学生的德育工作,根据学校实际积极探索少数民族母语文教学,安排学生早读和晚自习,并利用节假日适当安排学生社会实践和有益的文体活动。

  八、毕业与升学

  对新疆区内初中班学生实行过程淘汰制,在初一年级期间因成绩或身体等原因跟班学习确有困难的学生,可退回原籍初中学校就读,并从原生源地补录等额新生。所有学生初三毕业时都要参加全疆统一的中考,凡符合毕业要求的学生由办班学校颁发初中毕业证书,能达到内地新疆高中班升学要求的学生升入内地新疆高中班;其他学生的升学事宜届时再定。

  九、教师配备

  新疆区内初中班的教师由办班城市的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调配,要在本市范围内挑选政治上过硬、教学业务能力强的初中教师到办班学校任教,并适当提高其福利待遇(增加教师津贴),在晋升职称等方面给予倾斜;因学校办学规模扩大所需教职工编制由自治区编办审核后增加。学校教职工的配备标准目前可参照自治区寄宿制普通初中的标准(新政办发[2003]103号文件)执行,并逐步达到教育部教民[2000]8号文件规定的班师比为1:8的比例,即每班8名教职工。

  十、管理工作

  办班城市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办班学校对本地的新疆区内初中班负有主要的管理责任,对新疆区内初中班的学生除了要按寄宿制学生的要求管理外,还应安排学生暑假探亲,在三年中原则上安排两次暑假探亲;学生放暑假探亲时由办班城市的教育行政部门将学生送至对口地区,各地、州(市)的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将学生送回家,学校开学时由招生对口地区的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集中将新生或探亲返校学生送回办班学校,接送交通费均由自治区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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