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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开办区内初中班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三、办学条件

  新疆区内初中班属普通初中义务教育,学制三年,要求办在当地教学设施较好和师资力量较强的汉语授课学校或民汉合校学校。办班城市政府要将办班学校的基建投资和教育的经常性投入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保证办班学校的办学条件始终处于当地同类学校的中上水平。

  四、对口招生地区

  招生范围将采取办班城市对口相应地、州及兵团农业师的办法。其中,乌鲁木齐市对口喀什地区、吐鲁番地区(占自治区给吐鲁番地区招生计划的50%)和农三师;哈密市对口吐鲁番地区(占自治区给吐鲁番地区招生计划的50%)、本地区和农十三师;克拉玛依市对口和田地区、博州、农五师和农十四师;石河子市对口克州、阿勒泰地区、农八师和农十师;昌吉市对口昌吉州的木垒、奇台两县、阿克苏地区(占自治区给阿克苏地区招生计划的60%)和农六师;阿克苏市对口阿克苏地区和农一师;奎屯市对口伊犁州直、塔城地区、农四师、农七师和农九师;库尔勒市对口所在州和农二师。办班城市的区内初中班学校不得占用自治区的招生计划招收本市(地、州所在市)学生。

  五、招生对象与条件

  新疆区内初中班主要招收生源地为农牧区乡(镇)、村小学或贫困、边境县城市小学的应届毕业生。在每年招收的学生中,少数民族农牧民子女应占80%以上,同时招收汉族农牧民子女,但所占比例一般掌握在总数的10%左右。对南疆的喀什、和田、克州和阿克苏(不含阿克苏市)四地、州,汉族学生应占自治区给本地、州招生计划的20%。其它地、州在本地区范围内各少数民族的招生比例,原则上按各民族的人口比例确定,并对人口极少的少数民族给予照顾。在同一个对口支援的办班城市中,相应兵团农业师的生源总数应占办班城市招生总计划的5%(其中,汉族不低于1%)。新疆区内初中班招生录取条件如下:

  (一)本人申请,家长同意;

  (二)应届小学毕业生,年龄不超过14周岁;

  (三)身体无传染病,达到体检要求;

  (四)品学兼优;

  (五)学生父母及家庭主要成员符合政审要求;

  (六)由学校公示推荐。

  六、招生录取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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