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04年内地新疆高中班招生工作规定》的通知


  (四)在全疆统一招生中,对人口较少民族或少数民族自治县给予适当照顾。

  (五)招生录取,实行限定单科最低分数线的办法。民考民、双语授课实验班的考生的汉语和数学单科成绩最低分数线控制在:数学单科成绩不得低于45分,汉语单科成绩不得低于75分;汉族、回族考生的数学、英语单科成绩最低分数线控制在:数学单科成绩不得低于60分,英语单科成绩不得低于45分;民考汉考生的数学、英语单科成绩最低分数线控制在:数学单科成绩不得低于55分,英语单科成绩不得低于40分;学生各科成绩中任一门学科成绩都不得为零分数。

  对在初中阶段受到地区以上单位表彰的优秀班干部、优秀团干部和三好学生;荣获全国、自治区和地区级各种荣誉称号的学生;参加全国、自治区和地区级各学科、艺术和体育获单项前三名的学生或集体第一名的主力队员;烈士、归侨、华侨子女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八、纪律

  在内地新疆高中班招生的报名、考试、评卷、体检、政审、建档和录取等各个环节上都要层层建立责任制,对所有工作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违法者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在学生的政审工作中,学生班主任、德育处负责人、学校党支部书记、乡(镇)和街办主管领导、县(市)、地(州)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的主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中,如有弄虚作假等舞弊行为,对考生要取消其录取、入学资格,并追查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在体检中如有错检、漏检,要追究主检医师的责任;如有弄虚作假等舞弊行为,对考生要取消其录取、入学资格,对有关责任人要严肃查处。

  (三)严格执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等部委下发的《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民委政字[1990]217号)和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教育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今年内地新疆高中班招生中民族成份确定工作的通知》(新民宗发[2003]103号),严禁擅自更改民族成份。在录取和入学后,凡查出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资格退回原籍,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在以上各环节中,由于弄虚作假造成的经济和其它损失,由学生、学生家长及有关责任人负责。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生,取消其考试、录取或入学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退回户口所在地。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