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04年内地新疆高中班招生工作规定》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各地、州、市教育局(委):
为了继续做好我区2004年内地新疆高中班的招生工作,我厅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内地新疆高中班管理工作的意见》(新党厅字[2004]10号)精神,并结合我区实际,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03年内地新疆高中班招生规定》为基础,研究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04年内地新疆高中班招生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04年内地新疆高中班招生工作规定
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04年内地新疆高中班招生工作规定
自治区内地新疆高中班招生工作坚持“面向全区,机会均等;德智体全面考核;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的原则。现结合实际,对内地新疆高中班2004年的招生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组织机构:
自治区教育厅党组领导内地新疆高中班的招生工作,内地新疆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招生的各项具体工作。各地、州、市内地新疆高中班工作办公室负责做好招生的前期准备、宣传和动员工作;按照自治区内地新疆学生工作办公室的要求,组织报名、考试、并根据自治区提供的考生有关信息组织体检和建立档案(含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等工作;协助处理遗留问题和日常联络等工作。
二、报名: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初中应届毕业生,经所在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合格,均可在户口所在地内地新疆高中班工作办公室报名。
(一)报名资格
1、思想品德合格,拥护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自觉维护民族团结,遵纪守法。
2、应届初中毕业生,考生本人年龄不超过17周岁(1987年8月31日以后出生)。
3、考生有初中阶段完整的学籍和成绩。
4、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等。
5、未受过任何处分。
6、学生父母及家庭主要成员符合政审要求。
(二)户籍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