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申报程序
(一)"花园式学校"的评选每年开展一次。申报时间为每年的六月份前。
(二)申报学校向所在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和绿化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抄报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和绿化委员会。
(三)所在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和绿化委员会联合组织对申报学校进行初审。根据审查结果,向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和绿化委员会提出审查意见和表彰命名申请。
六、申报材料
(一)所在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和绿化委员会的评审意见。
(二)申报学校关于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创建"花园式学校"实施情况的汇报。
(三)申报学校依照"花园式学校"标准对应该创建工作的文字说明(附图片说明)。
(四)申报学校建设、发展概况。
(五)申报学校《学校总体规划》、《学校绿地系统规划》文本、说明、图册和规划实施情况。
(六)申报学校园林绿化美化建设情况的说明(校园绿地建设与养护管理、校园环境建设与管理、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绿化机构与队伍建设、勤工俭学活动对校园绿化美化建设投资情况、师生绿化美化校园活动开展情况及创建工作有关的资料)。
七、考核办法
地、州、市"花园式学校"创建领导小组对申报学校的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对符合创建标准要求的申报学校,联合组成考核验收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实地核查。
八、命名表彰
经核查符合"花园式学校"标准条件要求的申报学校,由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和绿化委员会联合命名为地州市级"花园式学校",颁发奖牌和荣誉证书,同时上报自治区"花园式学校"创建办公室。
九、复查与升级申报
创建"花园式学校"活动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复查一次。由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和绿化委员会对已获得"花园式学校"荣誉称号的学校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保留其荣誉称号,复查不合格者,给予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期限内整改仍不合格者,撤销其"花园式学校"的荣誉称号,并在所在地(州)进行通报。
自治区"花园式学校"创建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地开展创建"花园式学校"情况进行抽查,每三年进行一次。并在抽查合格的地州市级"花园式学校"中甄选出先进学校,授予"自治区花园式学校"奖牌和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