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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创建“花园式学校”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创建“花园式学校”实施意见》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绿化委员会,各地、州、市教育局(委)、绿化委员会,乌鲁木齐铁路局教育中心、绿化委员会,直属学校:
  现将《创建"花园式学校"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创建"花园式学校"实施意见
     2、创建"花园式学校"标准

二00三年九月九日

  附件1:
创建"花园式学校"实施意见

  为大力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努力改善办学条件,美化教育环境,服务素质教育,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建自治区园林城市实施办法>、<自治区园林城市标准>、<争创"绿化合格单位"及"花园式单位"活动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各级各类学校建设实际,充分利用勤工俭学校办产业成果,积极开展创建"花园式学校"活动,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创建"花园式学校"活动以教书育人、环境育人为宗旨,以"学校规划科学化、校园环境花园化、办学条件标准化、教学条件现代化"为目标,以大力发展勤工俭学校办产业为依托,进一步加大各级各类学校校园绿化美化建设工作力度,不断改善办学条件、美化教学环境、提高教育质量,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服务。
  二、组织领导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绿化委员会联合成立"花园式学校"创建领导小组,创建办公室设在各级勤工俭学办公室,负责创建"花园式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创建与管理
  全区各级各类学校都要积极参加"花园式学校"创建活动。
  "花园式学校"实行自治区审查挂牌和各地州市审查挂牌的方式进行管理。各级各类学校必须先行申报地州市级"花园式学校",并在此基础上创造条件申报自治区级"花园式学校"。
  四、申报条件
  创建活动实行申报制,具备下列条件的学校可以申报"花园式学校":
  (一)学校已提出创建"花园式学校"实施方案和实施工作计划,并已严格按照计划实施1年以上。
  (二)对照《花园式学校标准条件》自检自查,确实达到"花园式学校"标准条件要求的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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