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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成人高等教育转学暂行规定》的通知

三、程序

  第七条 要求转学的学生应向所在院(系)提出转学申请,由院(系)、学籍管理部门审核后提出意见,如同意转学,应由学校填写《新疆成人高等教育转学审批表》,盖章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八条 同意学生转入的学校应按照本规定严格审核材料并在《新疆成人高等教育转学审批表》相应部分填写、盖章。

  第九条 跨省转学的《新疆成人高等教育转学审批表》须盖内地院校公章(函授站和工作站因无学籍管理权盖章无效)和院校教育主管部门(省、市教育厅)公章。

  第十条 材料报送:由学生转入院校集中后报送我厅,转入内地院校的由学生转出院校报送,不受理学校以外其他任何个人报送的材料。

四、 时间

  第十一条 转学审批时间为每年2月、8月,其他时间概不办理。

五、 审批

  第十二条 待审批材料见附件。

  第十三条 我厅根据学校上报材料和本规定之条例审批,开具转

  学证并在《转学审批表》上签字盖章。

  第十四条 成人高等院校学生申请校内专业调整原则上在第一个学期进行调整;文科专业不得向理科专业调整,本科不同科类不得互转;校内专业调整必须经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转学所需待审批材料

二○○三年十二月三日

  附件:
转学审批所需材料

  一、 区内院校互转所需材料:

  1、《新疆成人高等教育转学审批表》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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