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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成人高等教育转学暂行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成人高等教育转学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成人高等院校、普通高等学校成教院:

  近年来,随着成人高校的连续扩招,我区成人高等教育办学规模迅速增长,学生转学数量激增,给学校教学管理带来了一定影响。为了维护成人高等教育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保障在校学生的合法权益,结合目前我区成人高等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我厅制定了《新疆成人高等教育转学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成人高等教育转学暂行规定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新疆成人高等教育转学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管理工作,维护成人高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管理水平和保证教学质量,依照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原则

  第一条 目前成人招生仅有一个志愿,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学校和专业完成学业,原则上不得转学。

  第二条 确因特殊情况需转学的成人高校学生,转学工作按本规定之办法办理。

  第三条 高等学校应努力创造条件,保证学生在原学校学习。

二、范围

  第四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生提供证明材料,经学校和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转学:

  (1)、因学校招生规模小,无法开班。

  (2)、经学校确认,学生却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

  (3)、因学校专业调整,学生休学、复学或留级后,已无其原就读专业者。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1)、脱产学习学生。

  (2)、毕业班学生。

  (3)、违反校规、校纪被退学者。

  (4)、受留校察看处分察看期间。

  (5)、无正当理由者。

  第六条 接受学生转入院校应注意:转入学生原则上应转入相同相近专业学习,转入不同专业需从头学习;文科学生不得转入理科专业学习;非艺术类专业学生不得转入艺术类专业学习;专升本学生不得转入不同科类专业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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