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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加强高校资助困难学生经费管理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加强高校资助困难学生经费管理的通知


自治区各普通高等学校: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关心下,经过各方面多年的共同努力,我国普通高等学校资助贫困学生工作顺利进行,目前已经建立起以奖学金、银行贷款、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为主体的、多元化的资助高校经济困难学生的体系,并在实践中取得了巨大成绩。为了继续做好自治区普通高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现就加强资助困难学生经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高校要确保自治区财政每年安排的高校特困学生补助经费,通过奖学金、伙食补助等方式,按学年度及时、足额地用于学校审核确定的特别困难学生,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和节余。特困学生补助资金必须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各高校要于每年8月份向教育厅、财政厅报告上一学年特困生补助资金使用情况。

  二、根据我区高校经费状况,各高校应按学年度从学费收入中划出5%的经费,专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此项经费要列入学校年度经费支出预算,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资助方式可采用奖学金、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岗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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