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开展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非基本药物采购自查工作的通知
(渝卫〔2011〕93号)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纠风办,北部新区社发局,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国有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高校医疗保健机构:
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1〕36号)和市卫生局、市纠风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工作的通知》(渝卫〔2011〕74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药品采购和药品生产流通秩序,建立科学合理的医药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市卫生局、市政府纠风办决定在全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中开展一次非基本药物采购情况的自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范围
全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
二、自查内容
(一)会员注册
1.在2011年6月30前注册成为重庆药品交易所买方会员情况;
2.成功办理交易平台电子密钥(CA)情况。
(二)上线交易
1.按照市政府要求进入药品交易所平台采购药品情况;
2.市政府“价格双控”制度落实情况;
3.渝卫〔2011〕74号文件执行情况;
4.是否存在违规线下交易情况。
(三)药品交收
1、在完成药品实际交收手续后3日内,通过重庆药品交易所平台完成收货确认情况;
2、按实际收货数量完成收货确认操作情况。
(四)货款结算
1、是否在重庆药品交易所指定结算银行开立交易结算专用资金账户;
2、收到专用票据后,是否及时通过重庆药品交易所平台完成票据确认;
3、是否在收票确认后60日内支付交易货款;
4、是否在线下支付交易货款。
三、工作要求
(一)各医疗卫生机构务必对自查工作高度重视,通过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规范药品采购秩序,确保市政府非基本药物采购政策全面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