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高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暂行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招生委员会、招生办公室,各地州(市)招生委员会、招生办公室,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推进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制度化建设,切实维护招生考试工作的公平公正,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制定了《自治区高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暂行办法
二○○六年四月四日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暂行办法
高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是教育部针对普通高校招生工作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对进一步规范招生管理,增加招生工作透明度,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具有重要意义。根据《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的通知》和《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精神,在《自治区高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工作方案》的基础上,为把“阳光工程”的精神、要求和内涵真正融入到高校招生日常管理和运作中去,使之制度化、常态化,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高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完善高校招生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在报名、考试、录取三个主要工作阶段,全面、准确、及时发布有关招生信息,突出重点,强化管理,明确责任,严肃纪律,建立高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的有效运行机制。
二、工作目标和具体要求
(一)建立以“六公开”为主要内容的信息公开制度。
1、招生政策公开。公布自治区依据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制订的实施细则或招生办法。高等学校公布本校招生章程及录取期间的调整计划使用原则、办法;有关高等学校公布本校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制订的保送生、艺术类专业、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自主选拔录取、外语非通用语种单独考试、运动训练及民族传统体育单独考试等招生类型的招生条件、工作程序、日程安排及录取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