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民语言统考的汉族及其他民族(不含对“民考汉”已给予照顾的十一个民族)考生(以下统称“汉考民”)与“民考汉”的考生的照顾分值一样对待。
(五)除对少数民族成份考生报考有关语种的特殊照顾政策外,其它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其累计加分不得超过20分。
(六)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高等院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七)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八)报考区内院校的农、林、牧、地矿、煤炭等艰苦专业的第一志愿的汉语言考生,当院校线上生源不足时,录取时照顾投档;鼓励汉语言考生报考区内高校,录取时给予政策倾斜。
(九)新疆区属高校汉语言招生计划的3%,用于照顾录取南疆三地州及贫困县的汉语言考生。新疆区属高校民语言招生计划的1-2%,用于照顾录取国贫、区贫县的民语言考生。
(十)对国家艰苦边远、贫困地区以及国家重点行业的定向就业招生,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可以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由新疆招办补充投档,学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若仍完不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则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十一)高等学校及其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调整计划使用的管理和监督。高等学校不得降低录取标准指名录取考生,并负责处理因调整计划使用不当造成的遗留问题。严禁高等学校利用调整计划向考生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高等学校对生源计划的调整一律使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软件在网上进行。高等学校生源计划调整必须征得新疆招办和高等学校主管部门的同意。
新疆招办根据高等学校调整计划数及其使用的有关要求,经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中核实确认后,在高等学校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照考生志愿及分数顺序进行投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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