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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


  (六)高校缴纳录取费后应及时将汇款凭据传真给我办,以便我办向高校寄发录取新生花名册等。

  (七)高校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在《录取通知书》上加印“本校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字样并加盖本校校章后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办理户籍迁移、到其所在的报名中学提取高中在校档案、办理党团组织手续及被录取高校的报到注册等手续。高校凭录取通知书和录取新生花名册办理新生入学及户籍登记等手续。

  四、录取照顾政策规定

  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研究决定,下列考生可以获得录取照顾:

  (一)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 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在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受自治区表彰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和优秀团员;

  (2)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以及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

  (3)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及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

  (4)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

  (5)归侨及其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籍考生;

  (6)烈士子女;

  (7)回族考生;

  (三)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者,录取时增加20分投档。

  (四)凡参加汉语言统考并报汉语言招生计划或民考汉招生计划招生院校及专业的维吾尔、哈萨克、蒙古、柯尔克孜、塔吉克、锡伯、乌孜别克、塔塔尔、达斡尔、藏、俄罗斯十一个民族的考生(以下称“民考汉”),在录取时分别按不同情况予以照顾:父母双方均为上述民族者,加50分;父母一方为上述规定的少数民族者,加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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