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要按照规定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退档、审核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等学校,新疆招办将按教育部规定、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有关高等学校计划数及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立即书面通知有关高等学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1、考生电子档案管理及调配原则:
①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确定的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及学校招生计划,一般按1:1.2的投档比例从高分到低分按考生填报志愿顺序调配档案供学校审录。本科一、二批次及高职(专科)批次的三至九志愿和本科三批次的二至六志愿为平行志愿一次性投档。
②第一志愿未被录取的考生,按考生志愿顺序和成绩依次投档给相应学校审录,学校不得拒绝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③投档均以学校为单位。
2、已出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按学校公布的《招生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3、民考汉考生填报的汉语言计划学校,与各批次录取的汉语言计划学校同时投档;未被录取者再安排民考汉计划学校投档。每批次汉语言计划学校第二志愿录取完成后进行相应批次民考汉计划学校投档。
4、高校在完成已公布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如再调剂增加招生计划,可向新疆招办提出调档要求。
5、线上生源不足的高校(主要指艰苦专业或冷门专业),经线上调剂后仍不能完成招生计划的,由高校提出要求,经录取领导小组批准,适当降分投档,由学校择优录取。
(三)新疆区内高校实行远程录取有困难的,一律到新疆大学进行远程录取。其它高校实行远程录取有困难的,可以依托当地具备远程录取条件的高校进行远程录取。
(四)高等学校在录取过程中应自觉接受新疆招办、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妥善处理来信来访。要切实保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五)根据新计价费[2002]562号文件规定,高校在录取前,应及时向新疆招办缴纳录取费,每生25元。收款单位户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乌鲁木齐南昌路分理处,帐号:004601040002462,行号:103881000461,新疆招办财务室电话:(0991)8753314(办),(0991)8202259(手机),传真:(0991)8752385,联系人:杨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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