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加紧做好2006年自治区面向社会为县(市)招考教师上岗任教有关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各有关地、州、市、县教育局:
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关于
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教师[2006]2号)、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等10部门《关于为自治区县以上各类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和农技部门招录大中专毕业生并下派到乡镇(场)工作的实施意见》(新党组[2006]36号)和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人事厅、自治区编办《关于实施“自治区教育系统人才储备编制计划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新教人[2006]21号)有关精神,2006年自治区面向全国为10个地区20个县(市)中小学公开招考教师,共安排教师招考计划1595名。在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在自治区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在各地州教育部门的积极配合下,自治区教育厅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招考工作始终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教师招考各项工作已顺利结束,最终确定了笔试、面试、体检、公示都符合规定的报考人员1038人为拟聘人员,经 8月29日-9月4日自治区教育厅统一组织的岗前培训后,9月5日-9月15日将有1024名拟聘教师将赴各地上岗任教。
现就聘用人员到岗任教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履行报到手续
9月5日-15日,参训学员持由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颁发的岗前培训结业证书和由自治区教育厅颁发的《2006年“自治区人才储备编制计划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教师聘用报到证》前往拟任教县(市)教育局报到,并与县(市)招聘学校签订聘用合同,按县(市)教育部门规定时间到乡镇学校(农村特设岗位学校)工作,逾期一周不报到者取消聘用资格。
二、及时办理教师资格证书
根据教育部有关要求,由自治区组织的岗前培训,已为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人员免费提供了一次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和普通话水平测试机会,经测试合格者,由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颁发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成绩合格证明,由自治区语委会颁发普通话水平测试合格证书。因本次教师招考面试、体检,都是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有关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办法和体检标准执行的,在资格审查中也以“具备教师资格证书或具备教师资格认定条件”为标准,重点对报考人员的学历、HSK等级标准进行了审核,因此在本次招考中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聘用人员,均视为教师资格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体检、学历、HSK等级标准合格,凡在自治区岗前培训中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和普通话水平测试全部合格者,各有关地州市教育部门及县(市)教育局要按《教师资格条例》免费为招聘人员办理核发《教师资格证书》(各地免费办证工本费即每证6元,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核拨)。本次测试不合格者,必须在一年内自费参加自治区自学考试办公室组织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及当地语委会组织的普通话水平测试,成绩合格后,聘用人员需持证到各有关地、州、市教育部门及县(市)教育局按《教师资格条例》程序办理《教师资格证书》(聘用人员的教师资格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体检、学历、HSK等级标准均视为合格,无需再行参加考试,但办证工本费即每证6元,由聘用教师自行负担)。对一年内尚未取得教师资格证者,聘用协议自动终止。各有关地、州、市及县(市)教育部门要按照本规定要求,一年内,及时为未取得教师资格的聘用教师办理核发教师资格证书,并在相关条件上予以认可,严禁再次让他们在当地参加申报教师资格证所需、但与本规定不符的相关考试。此外,本次招考面向全国,对已取得《教师资格证书》者,不管发证部门属于哪个省区、哪个地区,都视为持证上岗,严禁再让这些人员重新申报教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