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高校的院、系、所、部、处、教研室、发展中心等下属单位一律不得直接对外开展任何形式的投资或经营活动。原创办的公司及经济实体划归“高校资产公司”管理。
17、高校校级领导不得在科技企业兼任职务。在企业兼职的校级领导,应根据干部任免权限,由相应的组织机构批准后,方可兼职但不得领取薪酬。校级领导除作为技术完成人可依法技术入股外,不得通过奖励性渠道持有高校科技企业的股份。
18、除“新疆大学科技园有限责任公司”或各“高校资产公司”外,其他科技企业一律不得冠用校名。对现有冠用校名的高校科技企业,要进行冠名整顿。对与高校无关而冠用校名的挂名科技企业以及非法盗用校名的科技企业,要坚决予以清理。
19、高校教学园区内的科技企业应逐步迁出校园,鼓励科技企业进入新疆大学科技园区或高新技术开发区,享受开发区的优惠政策。今后不得占用学校教学园区新办高校科技企业。
三、大力推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20、今后高校校办产业发展的方向是发挥高校科研、人才优势,主要以拥有的知识产权、非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价评估委托“高校资产公司”入股投资科技企业。各高校要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处理好学校、院系所、技术完成人及其他参与人员等方面的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人员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积极性。鼓励高校整合校内外的优势资源,发展以孵化科技成果为主要功能的新疆大学科技园区。高校科技企业要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管理水平、运营质量和核心竞争力。
21、各高校要积极争取国家和社会的支持,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通过设立“风险投资基金”或“创业投资基金”,推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鼓励社会企业和风险基金参与高校优势学科、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合作,跟踪高校重大科研项目,进行研发前期投入,强化小试和中试孵化。鼓励有条件的高校科技企业借助资本市场力量,依法进行股权经营运作,搭建科技成果产业化平台。
2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鼓励和支持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各项政策规定。鼓励高校科技人员以科技成果入股高校科技企业。
23、各高校对孵化成功的科技企业要建立国有资产投入、增值后退出的机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出售部分或全部股权,收回资金。收回的资金主要用于转化科技成果和孵化科技企业,努力形成高校科技产业发展的良性循环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