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事厅等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积极发展和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二)全面推进高校科技企业的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逐步实现股权多元化管理

  9、各高校科技企业改制工作必须有计划、有步骤、规范、稳步地推进。要加强对高校企业改制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坚持实事求是、以人为本,切实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高校科技企业改制要在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资产重组、股权管理和资产处置等环节上遵守国家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法规和工作流程,履行各种规定的审批手续。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严禁以权谋私、违纪违规谋取个人和小集体的利益。

  10、高校对改制科技企业应根据教育部和自治区劳动保障厅的相关规定,制定职工安置方案报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审批,按“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处理好改制企业劳动关系,依法保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改制中富余的事业编制人员由学校采用校内分流、待岗等多种方式逐步消化,稳妥安置,确保改革平稳进行和高校稳定。

  11、高校科技企业要按国家和我区相关规定与员工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并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切实保障广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12、高校科技企业要普遍建立和实行产权清晰、权责分明、校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为代表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加快社会化进程,成为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依法纳税、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13、自治区教育厅要成立高校科技企业改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勤工俭学办公室,负责承办高校科技企业改制事宜。各高校要建立科技企业改制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校的科技企业改制工作。各高校应在2006年底前完成所有科技企业的公司制改造。

  (三) 严格规范高校科技产业活动和投资行为

  14、高校要建立健全产业活动和投资行为决策审批和责任追究制度。学校向科技企业注入资产(包括各种知识产权和非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必须到财政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所有投入必须经过具有资质的评估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结果予以公示。转让科技企业中的国有股权,必须要经过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的审批,进入国家认可的国有产权交易场所依法交易,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15、高校不得为科技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和其他融资活动提供担保。对违规提供经济担保,造成学校资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