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事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计划的通知

  (三)加大教育投入,为教育改革与发展提供经费保障。建立与公共财政制度相适应的教育财政制度,把教育列入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各级政府对教育的预算内投入,按决算口径,依法做到“三个增长”,2010年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自治区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例达到4%。认真落实中央重大决策,构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强化政府对义务教育的投入责任,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分担,实施好“两免一补”项目;提高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建立中小学校舍维修和公用经费保障的长效机制;巩固和完善教师工资保障机制。制定各级各类学校办学经费最低拨款标准,完善高等学校生均拨款制度。建立城镇教师赴贫困地区支教的经费投入机制;制定优惠政策,吸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任教。增设现代远程教育设备维护、运转和购置的专项经费;增设职业教育基本建设专项投资。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企业和公民个人对教育的捐赠或投资办学。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完善培养成本合理分担机制,构建学习型社会保障体系。大力推进大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和中等职业教育贫困学生的资助工作;对选学艰苦专业的贫困学生实行学费减免。积极推进各类学校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健全科学规范的项目管理、效益评价和审计制度,坚决反对一切奢侈浪费现象,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行为,确保经费安全。

  (四)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大力发展民办教育。大力推进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学前教育为重点的办学体制改革。明确各级各类学校的法律地位、办学目标和办学自主权,推进学校依法依规办学。高等学校以人事管理和分配机制改革为重点,不断推进学校制度的创新与完善,逐步形成“自主管理、自主发展、自我约束、社会监督”的机制。建立政府与市场相结合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理顺政府、学校与社会之间以及各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完成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不断拓展民办教育的发展空间。全面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自治区关于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进入教育领域,积极探索发展民办教育的多种形式,使民办学校在校生占整个教育的比重明显上升。鼓励公办高等学校进行部分或整体改制的探索和实验;支持普通本科高等院校与企业按民办机制合作举办独立学院;推动成人高等院校、职业院校的重组和整合;鼓励公办学校与企业学校、民办学校与民营企业联合办学;利用学龄人口下降剩余的教育资源,发展民办机制的相关教育。加快推进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逐步建立健全新型高校后勤保障体系。民办学校及其学生、任课教师,应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及其学生、任课教师享受同等的法律地位。健全民办教育发展的风险防范机制,在发展中规范办学行为,大力推进规模办学和高质量办学。

  (五)完善教育督导制度,加大教育督导力度。强化督政、督学职能,完善对各级政府履行职责的监督评价体系,健全对学校教学的督导评估体系。加强督导机构和队伍建设,逐步形成各级人民政府对教育“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的现代教育行政督导(监督)机制。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大力提高监管力度,形成鼓励进取的激励机制。积极开展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县级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地、州、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学校教育的督导评估。开展对素质教育、均衡化教育等专项工作的督导评估。健全以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人才培养水平为主的综合评估制度。建立和完善教育督导评估监控体系和报告制度,逐步建立对教育实施状况的过程监控。进一步加强督导队伍建设,保障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法律、法规、制度得到贯彻落实。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