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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07年自治区高等学校新增专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07年自治区高等学校新增专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自治区各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学科专业结构调整工作的若干原则意见》(教高[2001]5号)、《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1999年颁布)》和《关于印发自治区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及专业目录(试行)的通知》(新教高[2005]37号)要求,2007年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新增专业评审工作拟定于今年10月中旬开展(评审会时间另行通知)。请各高等院校将本校2007年拟申请新增专业的材料(一式5份)、新增专业汇总表(一式2份,附电子版)务必于10月13日前上报教育厅高等教育处。

  近年来,自治区普通高等教育学科专业建设与结构调整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专业结构日趋合理,急需应用学科得到较快发展,专业设置状况基本能够满足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当前,自治区高等学校学科专业建设的注意力应该尽快从追求数量的增加,转移到注重学科专业的内涵建设上来,努力提高学科专业建设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此外,新增专业作为一个重要的观测点,对高校评估也产生着重要影响。为此,自治区决定继续严格控制高校新增专业数量,2007年各普通高等院校新增本科专业申报数不得超过3个,新增专业中没有本专业专职教授的,一律不予审批;高职高专专业及独立设置的成人院校专业也要从严控制,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

  各院校要高度重视新增专业上报材料的规范性和严肃性,严格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1999年颁布)》的有关要求填写申报材料(高职高专院校专业申报材料格式见附件1),并进行充分论证,尤其注意做好人才预测工作,保证新增专业的可持续发展。高职高专院校在本校已有专业名称以“()”形式标注出专业方向的专业,必须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否则不列入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对于上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新增专业教育厅将不予受理。各高等学校请做好上报材料的存档工作,所有上报材料不予退还。

  为进一步加强对高校专业设置的调控与管理,全面掌握学校专业设置情况,请高校于近期内全面清理本校的专业设置情况,并于10月13日前向我厅上报本校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没有招生的专业名录(含电子版,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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