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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批准2006年度自治区高校地方特色和民文教材建设计划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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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2:
自治区高等学校地方特色和民文教材
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章程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治区高等教育地方特色教材和少数民族文字教材建设的科学管理,提高教材编审出版的质量,成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教育地方特色和民文教材建设指导委员会。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等教育地方特色和民文教材是指自治区高等院校用于课堂教学的地方特色教材和少数民族文字的教科书(含电子音像教材、图册),及必要的教学辅助资料等。
  第三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教育地方特色和民文教材建设指导委员会由自治区教育厅直接领导,同时在业务上接受教育部民族教育司的指导。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教育地方特色和民文教材建设指导委员会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高等学校领导、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二人,副主任委员二人,指导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可以连聘连任,每届任期四年。
  第五条 根据自治区高等教育地方特色和民文教材审定出版工作的需要,建立审定专家库。审定专家组组成人员由指导委员会根据需要聘任。
  第六条 审定专家的聘任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改革意识,作风正派、能团结协作,秉公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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