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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由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由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人事局,各地州市教育局、人事局,各高等院校:

  近年来,我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若干规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绩。四年来,中央、自治区投资用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专项资金达到5000万元。目前,我区中小学教师已基本完成第二个五年管理周期规定的任务,中小学教师岗位培训率达到89%。科学、规范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使得中小学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教育教学能力得到明显提高,为自治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我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最突出的问题就是教育行政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工作上存在职能交叉、管理重叠;教师重复培训、重复交费、负担沉重的问题。当前,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正在深入进行,解决部门扯皮、政出多门,切实维护好群众的利益是此次教育活动主要目的之一。明确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职能、切实减轻教师负担的问题迫在眉睫。为此,必须本着以人为本、为基层教师着想,切实减轻教师负担的原则,解决教育行政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上存在的双重管理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若干规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今后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由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规划、组织、实施、评估、考核、发证工作。各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区继续教育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继续教育工作。《继续教育证书》由自治区人事行政部门统一制作,全区中小学教师的《继续教育证书》由自治区教育厅统一发放。

  二、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承担起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管理职责,通过严格、规范、科学的管理,提高中小学教师的政治思想素质和教育教学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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