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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实施2004年农村高中教育硕士师资项目的通知


  二、鉴于2004年推荐、接收农村教育硕士生工作将于4月30日之前结束,时间很紧,新疆师范大学要高度重视推荐生的复试(含面试)工作,4月24-26日新疆师范大学对被推荐的农村教育硕士生进行复试(含面试),确认农村教育硕士生接收名单。新疆师范大学研究生招生部门在确认的农村教育硕士生的《农村教育硕士生登记表》培养学校意见一栏内签署接受意见。

  三、 被确认农村教育硕士资格的学生于2004年4月30日前持《农村教育硕士生登记表》与任教中学所在地县教育局签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04年贫困县教育硕士定向培养协议书》。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应在4月23日前制定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04年贫困县教育硕士定向培养协议书》(协议制定可参照附件3协议样本)。

  2004年5月20日前,新疆师范大学研究生招生部门审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04年贫困县教育硕士定向培养协议书》后,持《农村教育硕士生登记表》到自治区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审核盖章。并将接收的农村教育硕士生名单报送教育部学生司、师范司,同时抄报我厅师资管理处、学生处。

  四、其他后续事项

  2004年7月农村教育硕士生到我厅指定扶贫县高中办理报到手续,将户籍及人事档案等落在任教中学所在县。《农村教育硕士生登记表》放入人事档案。

  农村教育硕士生于2005年9月到新疆师范大学报到入学,注册学籍(不转户口、档案)。学生报到时需持《农村教育硕士生登记表》,在登记表中,要包含任教1学年,且年度考核合格的考核意见。

  2006年9月1日前返回任教中学工作,并继续学习部分课程,结合实践撰写硕士学位论文。2007年7月31日之前完成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论文并进行论文答辩。学生学业成绩达到学校要求并通过论文答辩后,获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证书。而后,在扶贫县高中继续工作到服务期满。

  五、有关政策规定

  1、农村教育硕士生,自2004年7月到中学报到后,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工资并享受在职教师的各项福利待遇。

  2、农村教育硕士生,2005年9月至2006年7月在培养学校学习。在学习期间,按照在职教师脱产学习的规定,带薪并享受相关待遇。往返交通费按照当地教师脱产学习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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