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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环保工作的通知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环保工作的通知
(郑环办〔2006〕22号)


各县(市)环保局,上街区环保局:

  随着全市机动车保有量的迅速增加,机动车污染已经成为城市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2005-2007年在用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要求的通知》(环函〔2005〕83号)要求,为贯彻实施《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控制城市大气污染,改善城市环境质量,进一步加强我市机动车环保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颁布实施后,机动车环保工作对各县(市)和上街区是一项新工作,开展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城市的大气环境质量。因此,各单位主要领导必须高度重视,并给予关心和支持,一把手要负总责,明确一名副职亲自抓,具体负责,同时做好与当地公安部门的协调工作。

  二、加强队伍建设

  1.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比照市机动车污染监察支队,设立专门机构,名称统一为“机动车环保监察大队”。同时,可适当配备专职人员,从事机动车环保管理和监察监测工作。

  2.做好业务培训和持证上岗工作,定期对机动车环保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培训,未取得环境监测人员合格证(机动车尾气测试)的工作人员,2006年底前必须取得省环保局统一颁发的合格证。

  3.积极参与机动车环保监察监测业务竞赛活动。

  三、加强能力建设

  1.根据当地机动车环保工作实际,制定本地的机动车简易工况“检测线”的规划和实施方案。

  2.开展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信息化系统建设,建立市、县(区)两级信息管理系统,做好基础数据的采集和录入工作。

  3.加强机动车环保基础建设,配置必要的机动车环保监察工作办公室、监测仪器、车辆和计算机,以及所需的办公设施。

  四、加强信息宣传

  1.编制和印发机动车环保宣传资料,结合环保合格标志发放,以宣传小分队、义务监测、到社区发放宣传小手册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做到机动车环保工作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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