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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规范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规范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郑环办〔2006〕48号)


市内五区环保局,市环境监察支队:

  为强化污染源监督管理,深入贯彻执行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实现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以下简称“排污证”)的规范化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放范围

  凡在郑州市市区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工业和建筑施工噪声或者产生固体废物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均应纳入排污申报登记范围,办理排污证。

  二、排污证的管理

  市环保局污控处统一负责全市排污证的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各区排污证的发放,不定期对各区发证情况进行抽查。排污证由市局统一印制,各区定期申领。排污证有效期1年,到期后应办理年审和换发手续。

  三、排污证发放权限

  市级以上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排污证由市局负责发放; 区级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排污证由各区环保局负责发放。污染治理设施已验收的建设项目,应于设施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办理排污证。

  四、相关要求

  1.各区要于4月30日前将本辖区内已发放排污证情况(见附件1)认真汇总后,以电子表格形式报送市局污控处备案;自6月1日起,各区每月5日前将上月排污证发放情况(见附件1)报送市局污控处备案。

  2.市环境监察支队要将所辖排污收费单位中日排水100吨以上的工业企业(见附件2)和日排水30吨以上的第三产业(医院、宾馆、餐饮、洗浴业等)(见附件3)汇总整理后,以电子表格形式于4月30日前报送市局污控处备案。

  3.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换发)或暂扣排污证,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1)“十五小土”、“新五小”等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

  (2)排污证到期后1个月内未办理年审、换证手续的;

  (3)排污单位基本情况、排污状况发生变化后,未及时进行变更申报的;

  (4)新建项目环保手续不齐全的;

  (5)污染治理设施存在较大隐患或缺陷,不能够达标排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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