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及相关资料应在审批后15日内移送到同级环境监察部门。
移交的主要内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意见原文;建设项目环境监察通知书等。各级环境监察部门对移交的建设项目应当及时登记并建立监察档案。
四、现场监察的工作内容
1.负有监察职责的环境监察部门接到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后,应根据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情况制定现场监察计划,明确责任人。
2.建设项目建成试运行前,环境监察机构应向项目审批机关提交“建设项目现场监察报告”,并通知建设单位向项目审批部门上报建设项目试运行申请;建设项目试运行期到期前,环境监察机构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保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对建设、试运行过程中发生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要求的建设项目,应依法督促建设单位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并及时报审批部门审批。
3.对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而擅自开工建设或营业的建设项目及时依法进行处理;对不属于同级审批部门审批权限内的违法建设项目,应自发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违法单位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同时上报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上级环境监察部门。
4.依法对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和批准后的试生产(营业)期间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征收排污费。
5.现场监察要点
(1)建设项目环评是否经环保部门批复;“三同时”执行情况,审批部门批复意见的执行情况,项目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等是否符合环评及环评批复的要求。
(2)试生产是否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复同意;试生产期内生产情况,生产项目是否与审批项目相符;试生产期内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是否能满足正常生产之后污染物的处理,审批部门试生产批复意见的执行情况。
(3)企业是否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措施。
(4)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及监控设备的安装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5)试生产期(3个月)后是否及时申请项目验收。
(6)对周围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以及采取的措施和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