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办法的通知
(郑环办〔2006〕99号)
各县(市)、区环保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了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将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到实处,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监察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河南省环保局有关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局制定了《郑州市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二日
郑州市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办法
为加强建设项目建设期的环境监察,保障“三同时”制度落实到实处,防止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对环境造成污染,保证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目标,根据省环保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监察工作的通知》(豫环办〔2004〕2号)和《关于开展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监察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豫环监总〔2004〕5号)及《关于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工作的通知》(豫环办〔2006〕24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建设项目环境监察时段
自建设项目开工建设之日起至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之日止。
二、建设项目环境监察职责
各级环境监察部门应对上级环境监察部门批转及同级建设项目审批部门移交的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开展现场环境监察。
建设项目环境监察职责划分以属地管理为原则,郑州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对全市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工作目标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各级环境监察部门应加强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联系,形成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工作互动机制。
1.郑州市环境监察支队所属各环境监察大队负责本辖区内市级以上(含市级)环保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监察工作;
2.各县(市)、上街区环境监察大队负责本辖区内所有新建项目及上级部门移送项目的环境监察工作;
3.市内各区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本区环保部门审批项目的环境监察工作。
三、建设项目监察管理移交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