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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郑州市环境保护局2006-2010年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规划》的通知


  (四)依法调解污染纠纷

  要按照《信访条例》的要求,加大环境信访工作力度,实施重点信访件挂牌督办和领导包案制度、重点信访件处理集体讨论和信息通报制度、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切实解决人民群众通过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要充分发挥调解的作用,对依法应当由环保部门调处的环境污染纠纷,要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处理,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环保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环保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救济权利和渠道。要积极探索解决环境污染纠纷的新机制。

  (五)建立健全决策机制

  要牢固树立依法决策意识,不断增强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提高依法决策的领导能力和执政水平,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界定的权限范围行使行政决策权,不得越权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环境行政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要通过媒体对外公开,便于公众查阅。发展规划的环境影响审查以及其他涉及全局性或者公众利益的重大环境保护决策事项,应当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建设项目的环境审批、排污许可证的核发以及其他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的环境保护决策事项,可以通过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或者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

  (六)明确责任追究制度

  要加强对环境行政决策活动的监督,完善监督制度和机制,明确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程序和监督方式。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对违法和不当进行环境行政决策活动的,要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实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的法治要求。

  (七)完善执法监督机制

  各级环保部门要实施人大建议、政协提案落实情况的跟踪检查和报告制度,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要实施案件移送制度、环境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制度、国家赔偿制度,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要实施规范性文件和重大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制度、环境行政执法情况统计报告制度、环境行政复议制度,加强环保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各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制定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要报送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市级环境保护部门要依法审查,纠正其中的违法或者不当内容,确保政令畅通。要强化行政复议制度。市级环保部门要全面、正确地履行复议法规定的职责,严格依法受理、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坚决纠正下级环保部门违法、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环境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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