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全市环境宣传教育机构规范化建设的通知
(郑环办〔2007〕26号)
各县(市)、区环保局:
按照河南省环保局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环保系统环境宣传教育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的通知》(豫环文〔2006〕37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环境宣传教育机构规范化建设,以有力提高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能力,适应新时期环保工作要求,现就我市环境宣传教育机构规范化建设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加强环境宣传教育机构规范化建设,提高环境宣教工作能力,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发挥环境宣传教育作用,搞好环保工作的需要。各县(市)、区环保局接此通知后,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专题研究,抓好落实,积极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困难,把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严格标准,分步建设
各县(市)、上街区要严格按照《标准》制定分步建设计划,确保2008年底前达标,其余各区环保局参照县级市标准执行。建设中要重点把握好四个方面:一是人员选定。要选定政治素质好、作风正派、环保责任心强、专业技能高,并具有一定学历的人员从事宣教工作,原则上行政人员2人,大专以上学历,其他自定,尽可能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才。二是经费保障。要以定额补助和定项补助相结合的办法纳入同级财政经费,年度专项经费不低于10万元。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按照同级财政预算定员定额标准核定。开展专项活动所需经费,按照具体工作内容给予定项补助,并逐年有所增加。三是设备配置。自动化办公设备和照像器材必须配套齐全,其余结合本单位实际自定。办公用房不低于60平方米。四是教育场所。本着普及环境科学知识、宣传环保法律法规,进一步增强公众环保意识,提高全民参与环境保护积极性的工作方针,要建立相应的环境教育馆或环境教育基地。
三、统筹安排,积极协调
目前各县(市)、区环保局环境宣教能力各异,各局要按照国家、省环保局关于落实《标准》的具体要求,结合实际,统筹安排,制定本单位宣传教育机构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方案及年度达标计划,将目标细化,责任到人。同时要积极与相关部门搞好协调,确保编制、经费到位,使此项工作顺利开展,稳步推进,力争在省、国家验收之前达标。3月20日前,各局要将实施方案和达标计划报送至市局(宣教)信息中心,其中行政人员编制和宣传装备今年至少完成《标准》规定的50%,有条件的可提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