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郑环办〔2007〕34号)
各县(市)、区环保局:
根据《河南省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豫环文〔2007〕51号)精神,我局决定对我市辖区内辐射工作单位放射源与射线装置使用情况进行核查登记。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环保局要迅速组织对辖区内所有放射源与射线装置的有关情况进行一次彻底核查,在核查的基础上建立、健全放射源编码信息与射线装置的管理档案,并将辖区内所有放射源与射线装置相关情况按附表的要求填写清楚,将文字版和电子版的表格于3月20日前一并报送我局危废和辐射监管中心。
二、按照总局及省局要求,认真做好放射源编码信息的核查填报工作,对2005年1月1日之后生产的放射源,各县(市)、区环保局要深入到购买放射源及射线装置的有关单位,务必将放射源信息内容中的编码信息核查填报准确。
三、2005年1月1日之前的放射源信息内容的填报可不含编码,待省局重新编码反馈给我局后,我局将及时反馈到各县(市)、区环保局。
四、各县(市)、区环保局要在以前普查的基础上做好此项工作,不得漏报、错报一枚放射源或一台射线装置。同时,要以此次放射源信息核查工作为契机,建立健全本辖区放射源编码信息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