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通知
(郑环办〔2007〕40号)
各县(市)、区环保局:
近几年,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建设发展迅速,房地产开发也呈现较快发展势头。但由于多数房地产开发商环保意识不强,没有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由于未采取有效的防尘、隔声、降噪等措施,对环境造成了污染,经常引起周边群众的投诉。同时,由于没有考虑房地产项目周围工厂、公路、铁路、高压线等外环境噪声、振动、废气、粉尘、电磁辐射等对项目本身的影响,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也引发了一些较大的居民投诉信访事件。对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出现的上述问题,各级环保部门应给予高度重视。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我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工作,建设和谐郑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查全市房地产建设项目。各县(市)、区环保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家环保总局《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2007年5月1日前,对辖区内2005年以来开工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清理和核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对未履行环评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责令开发商限期补办环评及审批手续,落实环保投资及措施;对已履行环评手续的在建项目,应严格按照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督促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已具备环保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应依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程序,督促开发商按审批权限申请环保部门对配套环保措施或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对于在限期内未补办环评手续和验收的单位,依法严肃处理。各县(市)、区环保局清查情况要于今年6月1日前报市我局开发处。
二、严格审批各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审批房地产开发项目时,加强论证房地产开发项目选址的环保合理性,充分考虑周边环境问题对拟建居民住宅的影响;在工业开发区、工业企业影响范围内及可能危害群众健康的区域内,不能达到环保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的,不得审批新建、扩建居民住宅项目。
三、加强与有关职能部门联系,共同做好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环保联合把关工作。各县(市)、区环保局要依据《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豫发改投资〔2006〕1696号)、《河南省环境保护局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开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豫环文〔2006〕116号)和《
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
郑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等文件、法规要求,主动与发展改革、城市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工商行政、房管等部门沟通,建立高效、快捷的信息通报和联合把关机制,促进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健康、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