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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建设项目环保执法检查的通知

  (四)依法处理,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在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理过程中,要分清违法事实,按照法律程序,根据《郑州市环境保护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郑环办〔2006〕121号)依法处理。
  六、时间安排
  全年组织两次建设项目环保执法检查(上半年、下半年各一次)。上半年主要对国家、省、市环保部门已批建设项目开展执法检查,下半年主要对县(市)、区环保部门已批建设项目开展执法检查。
  (一)准备动员阶段(3月下旬)
  宣传贯彻国家和省、市会议精神,制定行动实施方案,召开全市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会议进行动员和部署。各县(市)、区要根据市局建设项目环保执法检查总体部署,制定本辖区工作方案,4月5日前向市建设项目核查办公室报告有关准备情况及工作方案。
  (二)全面核查阶段(4月上旬-6月上旬和8月下旬-10月上旬)
  4月上旬-4月下旬,自查自纠。各县(市)、区环保部门对辖区内“十五”以来(2000年-2006年)国家、省、市环保部门已批建设项目,特别是列入省百户重点企业、50户高成长性企业和造纸、酿造、电镀、水泥、冶炼等重污染行业的建设项目进行自查自纠,提出措施,确定挂牌督办名单。按要求填写《建设项目核查登记表》(见附件一)和《违法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明细表》(见附件二),于4月30日前上报市建设项目核查办公室。
  5月上旬-5月中旬,现场检查。市局将组成督查组对各辖区内的建设项目进行检查,要求对自查自纠阶段发现的建设项目违法行为处理到位。
  5月下旬-6月上旬,处理整改,阶段性复查。市局要督察各县(市)、区对建设项目环境违法企业的处理情况是否落实到位,并深入企业复查整改、治理措施的落实情况。
  6月中旬,对上半年核查情况进行小结,6月16日前上报阶段性小结报告材料。
  8月上旬-8月下旬,对上半年的执法检查工作收尾。
  9月上旬-10月上旬,各县(市)、区环保部门对辖区内“十五”以来(2000年-2006年)本级环保部门已批建设项目展开全面的核查,严肃查处一批“未批先建”、 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按要求填写《建设项目核查登记表》(见附件一)和《违法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明细表》(见附件二),于10月10日前上报市建设项目核查办公室。
  (三)总结阶段(10月中旬)
  10月中旬对全年核查情况进行总结,10月20日前上报全年建设项目环保执法检查总结报告。同时要经常进行建设项目“回头看”,加强长效管理机制,防止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反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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