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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郑环办〔2007〕39号)


各县(市)、区环保局:

  为了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落实省、市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结合省局2007年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要点和我市工作实际,对我市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格环境准入,坚持“四个不批”,发挥好环评把关和调控作用。按照分级审批规定,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严格环评审批,严禁越权和违规审批。加强与工商、规划、国土、发改、统计、银行等部门的联系,建立对新开工项目联合把关的机制,实行建设项目巡查和报告制度,各县(市)、区环保部门对辖区内新开工项目进行月巡查并及时将巡查结果上报上级环保部门;理顺环保内部关系,建立开发、污控、监察、监测等相关部门的联动机制和建立省、市、县上下沟通联动的环评把关机制。

  二、强化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实行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建设项目环境工程监理和试生产核查制度,把好试生产和验收关,提高验收质量。

  各县(市)、区环保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建设项目的监管,明确监管部门和责任人,对省、市环保部门下达的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实行月查制度,检查结果上报上级环保部门。切实有效发挥环境监察部门的现场监察作用,加强对项目施工期的现场检查和巡查,监督建设单位严格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及区域淘汰、以新代老、生态保护等措施。检查中应认真做好现场检查记录,重点项目要做到一项一档,便于查阅。各县(市)、区环保部门对辖区内国家、省、市级环保部门审批的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未按环评批复建设或项目建成后达不到环评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制止并及时向上级环保部门报告,避免项目违法违规行为的扩大和加重。

  对申请试生产的重点建设项目实行试生产核查制度,当地环保部门应组织环评单位、环境监察部门或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现场核查,重点核查落实环评批复及环评所提措施落实情况,并向项目审批部门报告核查结果。对核查不符合环保要求的,不得进行试生产,对未经同意擅自试生产的,要从严查处。

  落实验收计划,加大督办力度。 各县(市)、区环保部门根据年度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计划,加强动态调度和重点检查,督促建设单位办理环保竣工验收手续,确保各项环保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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